答案:(1)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行政审判中的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参照”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提法。从立法本意上看,参照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考、依照规章的有关规定。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行政规章和法律、法规在性质、内容、制定依据、法律地位、效力等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为了和 “依据”(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加以区别,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规定了“参照”(规章)这一术语,其实质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规章的 “选择适用权”。在行政复议适用法律中,规章是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而在行政诉讼适用法律中,规章只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依据”和“参照”(规章)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1)在行政复议适用法律中,行政规章作为依据,表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以规章为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2)而在行政诉讼适用法律中,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故行政规章在总体上,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拘束力,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拒绝适用的权力。 (3)行政诉讼适用的其他规范: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第二,对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适用一般都发生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十章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第三,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亦要在审查后予以参照或参考,只要它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就应肯定其合法性,对依据此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亦应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