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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案例-案例分析题题号:82001417赵某与罗某有仇,遂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钱某同意,并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次日,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钱某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2020年-小案例-案例分析题题号:82001417赵某与罗某有仇,遂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钱某同意,并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次日,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钱某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发布时间:2025-07-21 17: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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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不需要对此行为负责。本案中,钱某、李某仅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而钱某又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李某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无需对钱某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两人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李某无需对钱某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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