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A、百分之二十五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七十五
D、百分之八十五
发布时间:2025-09-01 09:11:01
A、百分之二十五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七十五
D、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