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25-05-10 12: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