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回访教育对象原则上为公司党委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干部。对非公司党委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干部,涉及案情复杂、问题敏感、影响较大的,经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由公司纪委进行回访教育。 适用条件: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二、三种形态处分(处理),诫勉谈话;对已退休、辞职等非在职人员和运用诫勉谈话形式进行处理的人员,经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回访教育。对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取消退休待遇的人员(含同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以及处分(处理)影响期内又有新的问题线索反映的人员,一般不进行回访教育。 回访时限:回访教育工作一般在作出处分(处理)执行三个月后进行, 在影响期满前完成。因故未能如期进行回访教育的,经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期进行,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被回访人一般回访教育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再次回访教育。 回访教育人员应当做好回访教育记录。回访教育工作结束后,回访教育记录和相关事项处理情况等材料一并归入被回访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