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要点:(1)本案的被告为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没有改变处理结果,视为维持。(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18条,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3)被告应当在接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10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因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