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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 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 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发布时间:2025-03-25 0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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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归丙所有,合同效力有效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变动应当坚持法定原则第二,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变动坚持登记生效主义,甲乙的买卖合同,房屋没有过户给乙,因为甲是所有权人将房屋卖给丙是有权处分第三,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不存在无效事由第四,甲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丙,完成了公示,丙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第五,甲先将房屋卖给乙又买给丙。这属于多重买卖,多重买卖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六,甲先将房屋卖给乙又卖给丙,对甲乙买卖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因为他们没有串通损害乙的故意第七,甲先将房屋卖给乙,但没有过户,因此甲还是所有人,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权处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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