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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发布时间:
2025-03-28 16: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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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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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快搜搜题库 官方老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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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移交清册页数;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日期;单位名称
相关试题
1.
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2.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份。
4.
会计档案移交时,应编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
5.
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6.
单位之间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的( )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7.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完毕后,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的人员中包括( )
8.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要求
9.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10.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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