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一)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二)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2、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4、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6、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三)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1、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2、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四)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五)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