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辩护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
简述辩护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5-07-29 09:19:13
简述辩护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具体诉讼权利如下: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2)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3)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