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赞成第一种意见。(1分)理由:1、从本案看,建筑工地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另一个是在工程中使用的电线电缆经检为不合格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案例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但在定性上定为“擅自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比较准确。因为该建筑工地在进货时并未查看电线电缆是否经国家强制性认证,只索要了产品质量证明,籍以有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存在没有查验3C认证标志的主观过错。并且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也比较充分:该工地使用的电线电缆没有中国强制性认证字样,网上查询又印证无误,形成了确凿的证据链条。因此,本案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理正确。(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