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的规定和行为的性质是典型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区垄断行为。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从本案来看,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就是通过发布管理规定的非法形式,要求旗内阁商业单位,只准经销本旗生产的啤酒。并且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101国道设立关卡,同时,使用行政手段对外地商品的进入,在运输、出售等环节施行强制没收、罚款等,以此限制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本案来看,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的规定和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应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