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1)一般例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以下一般例外,即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①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②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③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④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⑤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⑥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⑦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⑧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
⑨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是此类限制不得用于增加该国内产业的出口或增加对其提供的保护,也不得偏离本协定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⑩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缺乏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所有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且任何此类与本协定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即行停”
(2)安全例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了以下安全例外:“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①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②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a.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b.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c.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③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说明,在特定情况下缔约方可以背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