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3月 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 2000元,直至 2014年 2月 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
2013年 3月 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 2000元,直至 2014年 2月 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
发布时间:2025-03-12 14:5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