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居住在珠海,2012年3月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新加坡工作,2013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五晚上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4年1月,张某离职到德国治病,2015年6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王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3年5月,在新加坡 ;
B、2013年12月,在澳门;
C、2015年4月,在德国;
D、2012年3月至今,一直在珠海
发布时间:2025-08-16 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