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一)严禁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
(二)严禁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
(四)严禁施工技术资料弄虚作假。
(五)严禁危大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实施。
(六)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严禁无方案、未交底组织施工。
(八)严禁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优化。
(九)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十)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得组织施工。
(十一)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不得组织施工。
(十二)需进行安全验算而未验算的临时(支撑)结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对项目分包单位的施组和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不得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