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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内容。[中财2012年研]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内容。[中财2012年研]

发布时间:2025-08-02 07: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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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条揭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徳上的利益。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釆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②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人身权的专属性更为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③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与自由,甚至难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贯彻人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理念就是关爱人、尊重人,维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此,《民法典》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也体现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即为债的关系。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为了适应交易关系调整的需要,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十分必要。③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主体有权依其意志移转财产所有权,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国家给予主体充分的自由空间,尽量不予干预。但在身份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④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在市场经济社会,需要通过流转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充分实现财产价值,因此财产关系是变化着的。而身份关系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人身专属性,通常不会也不宜发生变动。⑤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用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身份关系则多用非财产救济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在部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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