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年。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张某仅向刘某归还了6万元刘某起诉张某和黄某,要求归还本金60万,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10%每年的利率支付利息6万元。开庭时,张某承认已经支付的6万元是首年利息。但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主张归还的6万元为本金,双方并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黄某自始至终主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关于利息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证据。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第一次开庭已经自认存在利息的约定,应当承担66万元的还款义务
B、黄某应当对60万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黄某应当对54万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D、张某第一次开庭时的自认因为黄某反对而无效,应当承担54万的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25-08-11 23: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