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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李某以家庭自用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是李某,保险金额为10万;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日到2010年10月30日。2010年5月,李某把车辆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未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手续。陈某也是把车作为家庭自用。2010年10月20日陈某驾驶该车与行为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确定陈某负全责。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为理由,拒绝赔偿。(1)李某转让轿车后,原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2009年11月1日,李某以家庭自用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是李某,保险金额为10万;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日到2010年10月30日。2010年5月,李某把车辆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未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手续。陈某也是把车作为家庭自用。2010年10月20日陈某驾驶该车与行为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确定陈某负全责。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为理由,拒绝赔偿。(1)李某转让轿车后,原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5-07-11 1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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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本案中,李某转让轿车给陈某,原保险合同依然有效,由陈某继承李某对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李某与陈某均没有把转让事由告知保险公司,但是,陈某也是把轿车作为家庭自用,没有导致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为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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