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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如何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发布时间:2025-06-14 2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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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1)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①《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②《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 (2)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①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权限。 ②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③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有利于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 (3)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准绳。 ②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可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③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可以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个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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