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A、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B、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C、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D、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发布时间:2025-05-24 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