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A.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B.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C.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D.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A、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B、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C、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D、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发布时间:2025-03-21 16: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