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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后李某回国。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后李某回国。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5-05-30 1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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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可以。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修理防盗门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孙某承担。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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