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布时间:2024-10-21 11:19:4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