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布时间:2024-11-06 13:32:56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