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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隐名合伙(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发布时间:2025-07-07 04: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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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的特殊规定,是指以由两方以上当事人约定一方仅对他方的经营活动出资并分享由该项经营所生收益为内容的合伙。在这种合伙存续期间,一部分合伙人既出资又参加经营,其为出名营业人;另一部分合伙人则仅以实物或现金出资而不参加经营,其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隐名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债权人不承担个人责任。在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合伙人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才是商事经营当事人。 涉及知识点: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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