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成立了尚品公司,张某是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因公司经营困难,张某向谢某要求借款,张某向谢某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谢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按年息30%支付利息。张某用尚品公司对公账号担保,该公司法人是张某,企业性质是张某独资。具借人:张某,借据时间2018.10.27。”尚品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后张某按照谢某的要求在借条主文后加上一段文字:“该款用于尚品公司经营及张某个人使用。”2018年10月27日张某出具借条后,并未将尚品公司对公账户交由谢某控制,现张某一直未还款,谢某要求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什么责任?
张某成立了尚品公司,张某是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因公司经营困难,张某向谢某要求借款,张某向谢某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谢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按年息30%支付利息。张某用尚品公司对公账号担保,该公司法人是张某,企业性质是张某独资。具借人:张某,借据时间2018.10.27。”尚品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后张某按照谢某的要求在借条主文后加上一段文字:“该款用于尚品公司经营及张某个人使用。”2018年10月27日张某出具借条后,并未将尚品公司对公账户交由谢某控制,现张某一直未还款,谢某要求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5-05-27 15: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