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
A、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B、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C、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D、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发布时间:2024-12-25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