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A、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B、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
C、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D、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发布时间:2024-09-25 17:20:56
A、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B、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
C、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D、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